近日,湖南郴州发生的耒水铊污染事件引发全国关注。本文从法律角度解析铊污染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提出防范建议。以期相关企业格外的重视、避免发生铊污染事件、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据央视新闻报道,2025年3月16日晚,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耒水大河滩段自动监测站检测到江水铊浓度异常,实时监测值达到0.13微克/升,超出《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 3838-2002)规定的0.1微克/升限值30%。耒水作为湘江最长支流,是沿岸多个城市的饮用水源,此次污染事件迅速引发公众对饮用水安全的担忧。3月25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称,经溯源排查,污染源锁定为郴州市苏仙区某水泥生产企业。事故原因为该企业在拆除旧生产线窑炉时,含铊灰尘被雨水冲刷,经雨水排放口流入外环境水体。
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应急专家赶赴当地指导郴州、衡阳两地开展应急处置。目前监测结果为,耒阳市自来水厂的出水水质处于达标状况。
涉铊企业多为矿山和冶炼厂。铊是一种剧毒元素,其毒性强于铅、镉、汞,是氧化砷的4倍,仅次于甲基汞。铊及铊化物都具有剧毒,而且是强蓄积性毒性,为强烈的神经毒物。铊对70 kg 成人的最小致死量为50~80 mg。成人每天铊正常摄入量约为0.056 mg,每天最高铊允许摄入量为2 mg。如果环境介质中铊的含量接近或超过其阈值,就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
(4)未依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例如,在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南某环保公司行政处罚案中,2023年1月6日,该局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该单位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废水污染防治除铊设施不正常运行,初期雨水渗出至原太和渣库。该局因此对该单位处以41万元罚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自然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排放的铊污染物如果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将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还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明确,故意污染且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可判赔实际损失2倍。
此外,侵权人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能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如重庆某环保公益组织诉江西萍乡某钢铁及某营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3],法院查明,该两公司将含铊废水外排,导致萍水河被污染,对醴陵饮用水造成影响。仅经济损失,法院终审判决该钢铁公司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直接经济损失费3868846.14元、生态环境损害费7548000元、评估费2975000元,合计14391846.14元。该营养公司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直接经济损失费2197565.22元、生态环境损害费1332000元、评估费525000元,合计4054565.2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很严重的;
(2)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关于“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情节严重”等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做出了具体规定。如排放、倾倒、处置含铊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构成“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之后”、“三十人以上中毒”或“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等情形,构成“情节严重”。
如在贵州某锌业有限公司、秦某某对环境造成污染案[4]中,该公司在铅锌矿冶炼过程中,未对含铊废水进行相对有效处理,将超标废水直接排入河流,导致下游水体铊浓度超标40倍以上,引发区域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生态损失超5000万元。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告人秦某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企业应敬畏法律、预防环境事件发生。这不仅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更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企业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法律,请法律专家对全员进行法律培训、全方面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只有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才会自觉遵守法律,才不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方式逃避监管。
企业应当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做好风险防控。企业首先应搭建合规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其次应制定合规政策和行为准则,指引全员合规;再次应做好风险评估,识别合规风险、划分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
以本次事件为例,据新闻媒体报道,官方称“三个意想不到”[5],即肇事企业是水泥厂,并不直接涉铊,不是涉铊企业;第二是雨水口,因为水泥厂的生产废水一般回用不外排,外排污水主要来自于辅助环节(如生活垃圾污水、车辆冲洗水);第三是企业拆除现场。因为企业环境问题一般在公司制作中发生,而本次事件发生在停产期间。
为何 “想不到”?主要是因为风险识别存在重大疏漏,对潜在的风险未能识别。未能识别风险,就不可能提前采取管控措施,发生意外事故也就不足为奇。
企业应当运用新技术、做好源头减铊、过程降铊和末端除铊工作。通过高效化、资源化和智能化技术方法,减少铊的使用并控制铊的排放,预防铊污染发生。
总之,企业应敬畏法律、加强合规、运用技术,通过“法律+合规+技术” 多维手段,防范铊污染,保护好环境。
[1]信息源自:微信公号“蛰伏的老张”《从湖南水质事件谈铊的污染防治,我们怎么样才可以做得更好》
廖名宗,德恒深圳办公室合伙人,法学博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环保、民商事诉讼、政府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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